餐具洗滌劑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2020-07-31 14:02瀏覽數:26次
餐具洗滌劑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表1 抽取樣品數量 2 檢驗依據 表2 手洗餐具用洗滌劑(含果蔬清洗劑)
表3 飲料用瓶清洗劑
表4 食品工具和工業設備用酸性清洗劑
表5 食品工具和工業設備用堿性清洗劑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洗滌劑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GB/T 24691-2009 果蔬清洗劑 QB/T 2967-2008 飲料用瓶清洗劑 QB/T 4313-2012 食品工具和工業設備用酸性清洗劑 QB/T 4314-2012 食品工具和工業設備用堿性清洗劑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依據衛健委“衛監督發[2005]515號”《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第十九條“產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不予復檢”及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第7.3條“檢驗結果報告后,剩余樣品和同批產品不進行微生物項目的復檢”的規定,微生物項目(菌落總數、大腸菌群)不合格不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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